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行政-实训中心
 首页 | 中心简介 | 规章制度 | 实习实训 | 等级认定 | 技能大赛 | 实践场所 | 下载中心 | 学院首页 
  通知公告  
 
  站内搜索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实习实训>>正文
 
关于印发《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2023-05-05 15:42   审核人: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的管理,维护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及法律法规的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我院全日制学生,依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由学院安排或者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对应课程包括专业认知实习、参观实习等,一般安排在人才培养计划第一、二学期。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对应课程包括专业实践课、专周实习、综合实习等,一般安排在人才培养计划第三、四、五学期。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对应课程包括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第六学期,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安排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进行,时间安排在第二、三学年分段进行。

第三条 实习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学生实习应立足内江,服务地方。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原则上都安排在本地,顶岗实习优先安排在内江的园区、企业。

第五条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可由学院统一安排或者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需本人申请,家长同意,院系审批。不得强制学生在一个单位进行顶岗实习。

第二章  实习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对实习的管理,实行学校、院系、专业教研室三级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  设三级管理机构,并针对集中型的实习,设立学生自我管理机构,即实习小组。

(一)实习实训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实习实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实习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和督查。组成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教务处作为教学归口部门,负责指导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学籍注册、休学、退学等处理,按照学校学分制管理要求,审核指导各系学生顶岗实习成绩、学分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实训中心负责全院实习实训管理工作,指导各系开展实习实训,对实习进行审核,统一购买实习保险,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处置实习突发事件;收集全院实习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统一实习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格式;协助开展实习质量评估工作。

教学质量管理与督导办公室负责全院实习的质量评估。

学生处作为学生管理归口部门,指导并督促各系处理好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工作,归口处理好各种学生突发事件。

招生就业处作为就业归口部门,收集顶岗实习单位信息,积极协助院系落实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并和院系密切配合安排好顶岗实习期间的就业工作,顶岗实习单位优先选择内江本地单位。

对外合作办是推进深化校企合作的工作部门,推动院系扩大与实习单位合作范围。

(二)院系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小组

主要职责为:

1)负责实习前实地考察评估实习单位并形成书面报告,落实学生实习实训单位,办理学生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审批手续;

2)制订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3)制订各专业实习标准;

4)负责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实习全过程的管理;

5)选派校内指导教师和聘用校外指导教师,沟通处理好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处理实习生的日常管理问题;

6)每个月要对指导教师的实习指导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与学生实习所在单位共同对指导情况进行考核;

7)检查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向实训中心报送相关资料;

9)管理好学生实习资料;

10)设计对学生和企业的专业办学调查表,并对调查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研究;参照《学生顶岗实习手册》,制定毕业论文(设计)、顶岗实习总结报告的补充要求及评分细则;

11)完成学院顶岗实习实训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任务。

(三)专业实习实训指导小组

主要职责:制订本专业实习标准,按照本系制定的实习管理细则,保质保量完成本专业实习的教学、管理工作。

(四)实习小组

在集中型的实习单位,由学生成立实习小组,负责本小组成员在实习过程中学习与工作的自主管理。主要职责为:

1)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

2)组织和督促学生自我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3)发扬团队精神,团结协作,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汇报学生思想和实习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4)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维护学院声誉和企业形象。

(五)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实习前熟悉学生实习的总体安排;

2)了解实习单位情况,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工作;

3)做好实习前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及培训;

4)通过实习信息管理平台、实地检查、电话、网络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实习管理,了解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学生处理好与企业和学校的关系。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每2周至少联系一次,同时要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络,共同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教育督促;

5)指导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考核的具体要求,掌握学生实习期间的岗位转换、单位调整情况,做好学生稳定教育工作;

6)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人际关系沟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问题学生个案的跟踪辅导等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除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外,还应收集相关违纪事实,及时上报,按有关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7)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情况记录,及时关注学生的合格情况,对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提供及时指导和重点帮助;

8)与实习单位一起客观、公正地对每位学生完成实习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学生成绩;

9)实习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全面分析与评价实习质量,并对今后的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10)按照学校要求,按时准确上报学生实习相关数据。

(六)实习学生职责:

1)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服从学校和企业对实习的安排和管理;

2)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向所在院系提供实习单位的接收函

3)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因实习而知悉的企业信息、资料等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4)尊重企业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其他员工;

5)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6)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做到按时作息,不迟到早退,不误工旷工,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7)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三章  实习组织流程

第八条 院系确定实习单位,优先选择内江本地单位和已经签订协议的实习基地。对初次合作的实习单位院系要进行审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内容包括:单位资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九条 实习开始前1个月,院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考核标准等;并对学生进行实习前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促使学生做好实习前各项准备事项,签订三方协议(由院系、企业、学生三方签订,协议文本一式肆份,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实训中心留存一份)。

第十条 实习开始前2个星期,院系提交实习审批及备案资料交实训中心,实训中心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分别提交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实训中心审查实习是否按计划进行,负责实习过程的监督管理,并对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进行备案,购买实习保险。

第四章 实习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未满18周岁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须由学生监护人签署告知书(附件3)。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自主实习申请(附件4)提交院系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应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严禁发生下列情形:

1.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2.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3.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三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学院和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四条 院系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实习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按时定期登录顶岗实习管理平台记录实习心得,汇报实习工作进展,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六条 院系和实习单位应互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七条 院系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共同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指导教师每2周向院系报告学生实习情况,班主任每2周向系部汇报学生思想情况,指导教师和班主任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院系每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实训中心书面报告校外实习学生情况。

第十八条 院系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与实习单位商议,安排实习学生统一住宿,实习单位不再收取学生住宿费。院系和实习单位之间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实习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其监护人签字同意,由院系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学院支持二级院系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核实实习单位资信,了解实习环境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院系选派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条  院系将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参加重修,重修合格后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院系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实训中心和二级院系做好学生实习材料归档工作。

实训中心备案存档实习材料包括:实习单位考查报告、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实习审批表、实习协议和实习名单。

院系存档实习材料包括:实习单位考查报告、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实习协议、实习名单签名表、自主实习申请表、自主实习家长同意书、实习接收函、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日记、实习检查记录及实习总结。

第六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 院系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训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在学生实习前,院系组织学生签订安全承诺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院系与实习单位应当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六条 院系与实习单位共同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实习单位不得允许其参加实习。

第二十七条 实行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分担实习期间可能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等事故风险责任。实训中心按院系提供实习学生名单统一购买保险,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从学院教学运行费用中列支。学院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由实习单位列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在学生实习中损害学院声誉、损害学生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认真履职的部门和个人,经学院纪检部门调查属实的,学院将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学院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直至终止协议,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学院应考虑将其纳入不良信用名单,不得再次与其合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顶岗实习校内指导教师的工作量,30人以上的集中实习驻厂教师按照50学时/月的标准计,其他集中实习及分散实习按照1课时/生/学期的标准计,院系制定相应的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考核细则,根据考核结果具体分配,院系主任审批,实训中心根据教师和学生资料复核认定。

三十一  校内专任教师到企业指导检查学生顶岗实习按照出差审批,按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顶岗实习期间辅导员、班主任职责按内职院党委〔2016〕42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关闭窗口
 
金砖国家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带一路职业发展和技能创新大赛
 
 
 

实训中心copyright@2023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