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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规程
2023-05-05 15:53   审核人: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规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部门教职员工和我校大、中专学生,高、中技工学生及社会人员。

第三条 本规程中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具体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单位,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领导小组负责本规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内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为本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等级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实施机构。

第六条 评价中心在鉴定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工作,并按规定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七条 信息公开。评价中心在官方网站和等级认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一)机构信息。包含机构名、备案号、认定职业(工种)及级别、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二)组织架构。包含评价中心组织机构图以及岗位职责。

(三)质量督导。包含评价中心质量督导人员名单以及面向社会的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监督电话。

(四)制度规范。包含工作人员守则、考务管理制度、题库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

(五)收费标准。备案职业(工种)各级别收费标准。

第三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及对象

第八条 评价中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

第九条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在校学生和本区域内符合认定条件的社会人员均为本机构职业技能认定对象。

第四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

第十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等级认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等级认定和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的考评。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者中等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二)考评人员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考评人员应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考评人员的考核由评价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评价中心统筹安排,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须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并以聘任合同方式明确考评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应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评价中心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考评人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评价中心对其提出综合认定报告,决定重新聘任与否。

第五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题

第十六条 评价中心组织专家根据职业(工种),依据国家《题库开发指南》、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以及人社部的统一要求编制本机构的试题库。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题的保密工作要按照评价中心制订的保密制度执行。

第六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评价中心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制定半年或全年度考核认定公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认定公告内容包括:报名时间、审核时间、考核时间、认定职业(工种)及级别、考核地点、申报材料、认定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标准及评价规范、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认定公告按属地管理权限通过四川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系统报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评价中心通过四川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系统按照属地管理权限,提前15个工作日创建认定计划,提交职鉴中心审核。

第二十一条 每个职业(工种)申报批次考核人数不足10人时不予组织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中心严格执行承诺告知制,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考生承诺内容和佐证材料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核,上传《四川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个人申报表》和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考生应向评价中心提供个人诚信承诺书并签章。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方可录入四川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系统、创建认定计划。资格审查合格后,由评价中心签发准考证。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中心按照《四川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导手册》技术要求确定理论知识考核地,依托自有场地配备满足考核职业(工种)条件的设施设备、监控设备。

第二十四条 评价中心按规定落实考核场次人员安排,根据认定职业(工种)派遣符合条件的监考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辅助岗位考务工作人员的聘用执行亲属、师生、师徒等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点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防范安全事故。考务人员须将考场记录表、质量督导表、考生签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二十六条 理论考核考评人员应按照评分标准及检测方法做好考核评分工作,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并签字确认,并对本场考试结 果负责。采用在线考试平台的应确保成绩真实、有效。在线机考均为客观题的由系统自动评阅并当场生成成绩。

第二十七条 实操考核阅卷评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考评员资格并持证上岗,熟悉检测方法及评分标准,确定考评小组,小组人员要统一评分标准,科学确定阅卷评分工作程序和分工,评分过程严谨、规范,评阅出的成绩经考评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考核完成后,评价中心将盖章后的考场记录表、质量督导表、考生签到表等相关表格以电子版的方式上传至四川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系统。

第二十九条 评价中心内部质量督导员应对每次认定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督导。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指派督导员进行现场或线上质量督导。

第三十条 评价中心在认定成绩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张榜公告等方式对每批次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留存备查。考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评价中心申请复核。

第三十一条 考生成绩录入环节由专人负责,经盖章确认上传后的成绩不可更改,并按照要求向所属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

第三十二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登记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1〕460号)要求,统一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评价中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证书参考样式、编码规则和机构备案码制作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十四 证书验印

(一)在证书内容页机构名称处加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印章;

(二)每个证书生成对应的独立二维码。

第三十五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等级认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一年内有效。

第三十六条 证书数据报送时间节点按照中国就业技术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工作指南〉的通知》(中就培发〔2022〕1号)要求执行。符合条件的证书信息可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

第三十七条 评价中心严格落实实施主体责任,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可追溯,可倒查。考生个人申报表、签到表、考场记录表、成绩汇总表、质量督导表等反映关键节点的纸质材料须扫描成电子版材料并永久保存。

第七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费用

第三十八条 考核认定鉴定费、证书等费用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公布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参加补考的考生,根据职业(工种)和认定等级,参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四川省财政厅文件标准收取补考费。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等级评价中心制定,如上级中心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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