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的科学、规范、客观、公正,保证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的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各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的过程中,遵守公正性原则、程序化原则、保密性原则、相互约束原则。
第二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
第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过程包括:认定前的组织准备,包括制定计划、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发放准考证等;认定前的技术准备,包括完成试题准备、考场准备、人员准备等;认定实施,包括实施理论和技能考试、阅卷和考评打分等;认定后的结果处理,包括进行成绩登记、质量分析、处理结果、颁发证书等。
第四条 准考证是参考人员参加鉴定考试的必备证件,不得以其它证件代替。准考证上要写明理论和操作考试的日期、时问、地点以及考试的主要注意事项。在考场中,准考证配以身份证共同使用,不允许两证不全者进入考场。
第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设有保密场所和设施用以存放未启用的试卷。试卷、答案、评分标准未启用前,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六条 各考场所用试卷应按参考人数并备用两份的数量,提前15个工作日报省、市鉴定中心,试卷的开封发放必须是在考试时间到时在各考场同时当场进行。
第七条 技能等级认定需要安排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个考场。理论考试的场地要求环境安静、整洁、明亮、宽敞,便于管理。每个考场考生数量不超过30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左右保持间距80厘米以上。
第八条 操作技能的考试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应备的物品齐全,符合测试技术准备通知单的各项要求。考试时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第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在考试前一天,要在考场人员进入的主要通道口将考场分布、各考场的编号、承担考试的种类、项目以及休息室、卫生间等的分布示意图贴出,同时张贴考场规则和参考人员须知。
第十条 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需对考评、考务、工作人员作出安排。除认定机构自行派遣的内部督导人员外,还应由上级职业鉴定指导中心向认定机构派遣外部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技术实施现场督考和质量检查。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要按规定组成考评小组,负责当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考评小组在评定成绩时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并签字负责。考评人员的数量要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所要求的比例确定,并由认定机构自行派遣。
第十四条 除利用计算机自动判分的考试外,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连续认定不能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以保证认定的公正性。
第十五条 现场考务、监考、工作人员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负责选派,其主要职责是维持考场秩序,监考,填写考场记录,协助考评人员做辅助性工作、完成成绩登记等。
第十六条 考试、监考、工作人员的选派数量根据参加考试人数,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确定,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与考生人数比为1:15。考场监考要设总监考一人、副总监考一至三人,各考场一般设监考两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组织监考人员考前召开考务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参加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佩带相应的胸卡标志。
第三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过程
第十八条 开考前准备阶段,监考、考评人员的主要工作为:对考场的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考场准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操作技能考试的必备技术条件、安全保护等方面是否合格。如发现考场准备情况不符合要求时,及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请求予以改正。
第十九条 监考、考评人员一般应于考前30分钟到试卷保管处领取试卷,按考场人数核对试卷封明的数量,检查试卷封志是否正常。如果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
第二十条 参考人员应于考前15分钟经工作人员检验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或进入指定工位。监考、考评人员应查验参考人员的各种证件,以及携带的工具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参加考试人员带入考场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处于静音或关机状态,参考人员未经批准在考场内使用手机等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信息产品的,按作弊处理,取消其当场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过程是考务工作的重点环节,监考、考评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担负起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认真做好监考和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考人员按要求就位后,监考和考评人员发放边沿经涂色处理(所涂颜色一场一换)的草稿纸。
第二十四条 开考时间到时,监考和考评人员当场拆封和分发试卷,并要求参考人员首先将其姓名、考号等基本情况填写在试卷和草稿纸上的指定位置。
第二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监考和考评人员要巡视考场,核对参考人员的准考证和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预防代考现象发生。同时注意有无作弊和违反操作规程或其它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还要时刻注意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在监考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应影响或干扰参考人员的考试过程。工作人员要严格鉴定考核纪律,负责对违纪鉴定对象视情节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意见。监考和考评人员要及时按要求填写考场记录。
第二十七条 认定时间到,监考或考评人员即令参考人员起立退场,未上缴的试卷和草稿纸、未完成的操作工件一律放在考桌或考位上由工作人员收缴。
第二十八条 认定对象退场完毕后,监考、考评人员即将认定结果封装,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保存。其中理论试卷在核对试卷数量无误后按密封线装订,并确认与原发出的数量(包括备份卷和废卷)是否一致;在考评合一(即鉴定过程结束评分也随之结束)的操作考试情况下,要将考评人员的现场考评记录及时封装;以考评分开的方法进行鉴定的工种,则要对认定对象完成的样本做好标志编号并记录后封存。
第二十九条 对阅卷评分环节要有效的组织管理,以免产生考评误差。
第三十条 开始阅卷评分之前,参加此项工作的考评人员要在考评小组长的召集下,共同研究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统一对执行评分标准的认识,并统一工作的程序和办法,必要时进行试评。
第三十一条 对考评过程合一的操作技能考试,要在开始考试前完成统一认识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评小组组长要根据阅卷评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人员特长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理论考试阅卷应采取流水作业,按题型分组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的考评则应按工序或考题项目分组进行。分工确定后,在阅卷评分过程中一般不得调换。
第三十三条 阅卷评分过程要严格按照阅卷评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一律用红色笔判卷,严禁修改试卷或工件,不得随意处理散乱试卷或标志不清的工件,发现装相不规范的试卷、编号不清楚的工件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考评组长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不准撬看密封线内参考人员的姓名、考号。判卷人要在每题的判定得分栏内签名。
第三十四条 在阅卷或技能考评中对考试结果或标准答案有疑义时,要及时报告考评组长,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五条 成绩登记要有专人负责完成。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有专人负责把每题得分加总起来,形成试卷得分。操作技能考试有专人把工件或工序编号上所得的分数综合为技能得分。汇总完成后,计分人员和考评组长均需签字以示负责。
第三十六条 每次等级认定工作完成后,考务管理组负责形成《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名册》,连同本批次其他考务资料、理论和实操试卷一同存档备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心制定,如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台有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