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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2023-05-05 16:02   审核人: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要求,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内江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质量督导应当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秉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质量督导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

外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的相关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是指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选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五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统筹省内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评价中心负责本单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技术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外督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术考核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内督由评价中心送培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

申报质量督导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后,参加资格技术和认证考核。考试合格后方能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有效期为三年。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评价中心根据督导任务从取得《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的人员中采取随机抽调的方式派遣,并告知其督导的具体时间、地点、评价职业、等级和考评安排。

评价中心与资格认证考核合格并取得证卡的质量督导员签署聘用合同,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期满可续聘,但不得超过三届。未经聘任的人员,不得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工作。

第九条  质量督导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

(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六)向评价中心提出对评价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第十条  质量督导员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或携带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评价中心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督导工作结束后,须向评价中心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第十一条  评价中心建立质量督导员数据库,包括个人信息、技术和考核记录、聘用记录、质量督导活动和质量督导记录等。

第十二条  评价中心不定期组织质量督导员任职资格技术和业务提升技术。对申请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任职资格到期的质量督导员,按上级文件组织进行资格技术、考核和认证。

第十三条  评价中心对委派的质量督导员实施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视情况取消其资格或不予续聘。

第三章  质量督导活动实施

第十四  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价中心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评价中心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评价机构的评价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参加评价人员的资格条件、评价场地、设备设施以及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工作安排及执行情况等;

(三)对群众举报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涉嫌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价中心报告。

(四)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评价机构报告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  质量督导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两种类型。

日常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评价中心委派,对评价中心的评价活动进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专项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评价中心委派,对评价中心进行本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一项或几项内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  日常督导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通过现场督导、数据比对、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进行,提倡技术督导。结合实际,增加督导频次,扩大督导覆盖面。

第十七  质量督导实行回避制度,质量督导员不能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第四章 质量督导员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自觉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督导员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严禁泄露考核内容,不得擅自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督导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近亲属关系或师生、师徒、同事等关系考评的督导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认定考评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佩带质量督导证卡,衣着整洁,言行举止文明礼貌。任务完成后,证卡应交评价中心统一保管。

   

第二十三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参加督导工作的;

(二)不履行督导职责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  参与评价的考点或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价中心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直至取消其考点资格。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与其督导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  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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